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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能要求赔偿吗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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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能要求赔偿吗?

【案例】

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,村民委员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。2017年5月19日,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,不慎跌落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其近亲属以村民委员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、未及时救助为由,将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。一审、二审判决皆认为吴某与村民委员会均有过错,酌定村民委员会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判令向吴某的近亲属赔偿4.5万元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,撤销原审判决,村民委员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【法律分析】

村民委员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,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,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。村民委员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,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,不能要求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、设置警示标志。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。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,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,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,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,违反了村规民约,损害了集体利益,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。吴某跌落受伤后,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,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,村民委员会不存在过错,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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